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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名举报深圳交警大队:向恶人执行恶人制订的恶法宣战!
发布时间:2023-04-25 05:03:25 作者: 清教徒吴数根

越野车在小区生活区,狗主人家门口疾速碾压小狗致小狗当场死亡,霸气交警定狗主人全责,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可以行政诉讼,只能复核,本人先申请复核,之后再看情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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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申请书

 
申请人:吴数根,男,汉族,身份证号36XXXXXXXXXXXX,住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西一村二巷九号101,电话1304080XXXX
 
被申请人:吴惠军,男,52岁,身份证号44XXXX1971XXXX5730,电话13760467XX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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肇事车辆,粤BT450X,是一辆越野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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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先把精力放在追责交警这边,之后再找吴惠军算账,宝贝,老爸一定会替你复仇的。



 

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凌晨收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作出的第44030759000010869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,现依据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提出复核申请。

 

 
复核请求:
 
1、请求依法撤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作出的第44030759000010869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。
2、请求依法认定被申请人吴惠军负事故次要责任。

事实与理由:
 
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作出的第44030759000010869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,理由不合情理,责任认定错误,具体理由如下:
 

一、负责本案的交通警察谭基强等人在申请人报警后,迟迟不到现场,报警时间为2023年4月22日晚上8点17分,事故发生时间是2023年4月22日晚上8点06分,交通警察谭基强等人8点50分左右才赶到现场,距离报警时间过去了半个小时,离事故案发时间过去了四十来分钟,交通警察谭基强等人到了现场后不调查取证,反而说这种事他们不管的,在申请人的一再逼问下,才应付式拍了一下小狗死亡的相片,并说这事就这样结束了。之后申请人一而再三的拨打110投诉,催促相关警察处理此案,调视频取证,但他们均不理会。2023年4月23日下午,申请人再次催促,并要求去交警大队查看视频,交通警察谭基强等人才告知办案地址,申请人去了龙岗中队所在地,指认了肇事车辆,这时交通警察谭基强等人还不急着寻找肇事车辆,仍然不理会申请人的合理要求,之后申请人再多次拨打110投诉,并威胁交通警察谭基强等人,如果再不处理,就要继续投诉他们。2023年4月24日晚上11点左右,交通警察谭基强等人通知申请人过去领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,说刚找到肇事车辆车主。此时离案发时间已过去整整两天,交通警察谭基强等人没有在第一时间寻找肇事车辆,如果不是申请人不断拨打110投诉,他们甚至可能不会去找肇事车辆,会当做什么也没有发生一样,交通警察谭基强等人存在失职渎职行为,错过了第一时间调查肇事车辆情况及驾驶人的真实情况,如案发时驾驶肇事车辆的司机是谁,驾驶肇事车辆的司机是否有酒驾等等,在案发两天后才去找肇事车辆及车主,早就错过了黄金取证时间,那怕案发时驾驶肇事车辆的司机不是车主,案发时驾驶肇事车辆的司机酒驾,也来不及查清了,都过去两天了,就算是酒驾,酒精也早挥发完了。

 

二、申请人2023年4月22日晚上8点左右,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西一村二巷九号家门口的路段步行,申请人的棕色小泰迪尾随其后,来不及系绳,申请人也没有及时帮小狗办理狗证,理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,但不管什么法律,也要看具体情况,而不是一刀切。首先,没办狗证,这只能说明狗狗受到的法律保护要少一些,而不是没办狗证就不受一点法律保护,不是没有狗证的小狗就可以随便让人侵害,天下绝不可能存在这样的恶法,如果真有这样的恶法,那就是恶人制订的恶法。其次,狗狗没有系绳,如果申请人是把狗狗带到了很远的地方,那申请人当然是全责,但案发地是申请人的家门口,狗狗也仅仅是短暂在外停留,并且申请人正在带狗狗回家,肇事车辆是一辆高大的越野车,在小区居民生活区里疾速行驶,车轮直接从狗狗身上压过,司机潇洒地扬长而去,造成狗狗出事后几分钟内就断气,狗主人眼睁睁的看到爱犬死去,并且还要负全责,而肇事车辆及车主一点责任也没有,这是在鼓励大众在碰见没有狗证,没系狗绳的狗狗时,就可以对这些狗狗格杀无论。申请人相信,这天下不可能有这样的法律,这是恶人在错误应用法律,错误理解法律,是一刀切式的简单粗暴执法,如果真有这样的法律,那就是恶人制订的恶法,早晚是要被废除的,中华人民共和国从1949年建国开始,多少恶法被废除?如果交通警察谭基强等人真的是在依法办案,那只能说明我们现在的法律就是恶法,早晚会被废除,申请人就要为废除恶法呐喊。

 

三、交通警察谭基强等人无视申请人诚垦友善要与被申请人和谈的态度,在申请人痛失爱犬的悲痛心情下,执法简单粗暴,不给申请人调解的机会,不在第一黄金时间取证,不查清事实,直接定申请人全责,这样的执法者是让人寒心的,这不是负责任的政府公职人员应有的行为,政府公职人员理应化解社会矛盾,但他们这样不负责任简单粗暴的执法行为,是在激发社会矛盾,伤害政府公信力,让公众误以为在发生纠纷时,按程序依法找政府相关部门出来主持公道的路子是行不通的,政府不管的。

 

综上所述,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做出的第44030759000010869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错误的,交通警察谭基强等人存在失职与渎职的行为,肇事车辆与司机对事故多少要负一些责任,认定申请人负全责是错误的,否则这简直就是无法无天了。 
 
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,按程序依法特提起复核申请,望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。
 
此致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
 


申请人:吴数根 


时期:2023年4月2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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